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5]64号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8〕19号)、《贵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筑民发〔2025〕17号),结合贵阳实际,制定贵阳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一、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范围。具有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各区)居民户口,并在各区范围内居住的家庭或单身人员;持各区《居住证》,在各区范围内居住,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或持税务部门出具的1年以上(含1年)完税证明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符合民政部门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三)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在各区范围内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四)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家庭月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x(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x保障人口数x补贴系数。
1.住房租赁补贴标准:10元/平方米/月;
2.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
3.保障人口数:单人户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按2人计算,2人以上保障家庭按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实际人口数计算。4.住房租赁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100%发放,补贴系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50%发放,补贴系数为0.5。
5.每季度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少于100元的保障家庭,其住房租赁补贴按每季度100元发放。
二、实物配租
(一)符合上述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保障家庭或单身人员,结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可申请轮候政府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结合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其用人单位定向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发〔20I6]42号)已纳入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仍按此文件进行复核。
(四)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部门为工业园区,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由单位负责审核,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82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8]19号)如与新标准不一致,以新标准为准。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